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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时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发表时间 :2022-04-27 作者 :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

员工单方承诺或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却在离职时反悔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支付?

 

目前在法院判决中,大致有三种态度:

一是一律支持;

二是一律不支持;

三是员工反悔的,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补缴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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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即便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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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福建省】(2018)闽民申87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社会保险的参加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无选择或协商的余地,不能自行以金钱给付或其他形式取代该法定义务。

 

本案中,时荣服饰公司以池泽鹏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为由而未依法为池泽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池泽鹏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时荣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长春市】长春市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与杨小龙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9)吉民申2328

 

本院经审查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约定免除。杨小龙与冲压件公司书面约定自愿放弃社保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杨小龙虽系自动离职,但其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中明确离职原因为未为其补交劳动保险,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确定冲压件公司支付杨小龙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法条参考:

【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16.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或者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因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名下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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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又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及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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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苏州中院发布八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3年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1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同时约定,李某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方补适当工资给李某(400元)。201633日,李某以公司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当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载明自愿放弃社保,并每月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李某虽对合同中其放弃社保内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现李某又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法条参考:

【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十一、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佛山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支配,若不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其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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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可支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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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参考:

【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9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1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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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便员工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或双方签署协议,并非必然能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工风险,且员工仍可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单位补足。

 

除此之外,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面还需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女职工生育津贴、劳动者因病医疗费损失等责任,若经劳动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还需支付滞纳金甚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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