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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责任如何划分?

发表时间 :2020-12-17 作者 :丰信

一、案件回顾

    2020年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罗水市场附近,两狗追逐时一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在地上,牵狗女孩见状转身逃离现场,老人经救治无效去世。18日晚,当地官方通报:“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中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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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内容

      12岁女孩、擅自牵狗、挣脱狗绳、绊倒身亡、意外事故等词汇汇集的案件,其案件本身的巨大争议性迅速在网上引起大家的讨论,很多专业的法律人士也发表了相关的看法,但观点莫衷一是众说纷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分析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显然是当下大家最为关心的事情。

三、律师分析

1.小女孩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当地警方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言外之意就是该案件中的始作俑者小女孩将不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果老人被绊倒后立即身亡,而本案中大狗主人、小女孩对结果的发生显然主观上也没有故意,也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则本案件符合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

    但是,从知情人披露的案情来看,老人是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所以本案还涉及到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本案中小女孩擅自偷牵狗上街,没有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致使狗脱离自己的掌控,让老人绊倒处于危险之中,此时小女孩因先行行为而对老人有救助的义务。但是小女孩后续赶来看到老人倒地后不仅没有实施救助行为,反而快速逃离现场。这完全符合刑法上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应为、能为、不为”。由于小女孩只有12岁,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此小女孩虽有不法行为,但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

2.致使老人身亡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案中没有人为老人身亡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意味案件中的狗主人、小女孩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款说明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考虑主观过错。因此,狗主人对其饲养的狗具有管理控制的义务,不因小女孩没有经过其同意偷溜狗而免除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责任。而小女孩作为直接的管理人,应该意识到遛狗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应与狗主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还有一个小狗,目前也没有关于小狗主人的消息,也不知道是否是流浪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找到小狗的主人,那么他也要与大狗主人、小女孩一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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