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需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以及未通知及未补正通知对应法律后果,而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则未作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仍需履行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不一。下面,笔者将针对广州市裁判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解答广州市范围内企业及劳动者这一疑惑。
案例参考
案例【2020)粤01民终21249号】:
事实描述:
肖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肖某的工作岗位为分公司总经理。
2018年1月1日,肖某签署《员工手册》。
2018年9月10日肖某签字确认已学习并了解《员工手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准则》等A公司规章制度。
2019年7月2日,A公司以快递方式向肖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肖某在担任华东区域总经理期间,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后,肖某以A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提起仲裁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6099.96元。
理由:
1.员工手册未经过公司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其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
2.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A公司在没有通知工会的情况下以肖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
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法院作出终局判决认为:
1.认为A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合法合规,对肖某具有约束,肖某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准则》对其作出处罚,合法合规;
2.程序上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仅约束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事前通知程序,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不应参照该规定进行适用。故此,A公司未建工会的情况下,A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但A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邮寄给肖某,肖某亦已收到,程序上并无不当。
判决情况:
驳回肖某诉讼请求。【同类案例:(2020)粤01民终17821号、(2020)粤01民终6516号。】
结论:
广州市地区的人民法院认为: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履行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的程序。
笔者建议:
1.对于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必须通知工会。
关于用人单位通知工会方式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告知工会即可,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当面送交工会签章确认内容,或邮寄方式送达工会(工会收到后予以送达回执),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工会版)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文件
如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在起诉前,还有补救办法!即于仲裁或起诉前进行补正通知。
2.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书面形式当面形式、邮寄方式、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劳动者。
以上操作,均需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快递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盖有工会公章的回执、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书等。
重要提示:
用人单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公司规章制度需已进行民主公示程序。(2)规章制度规定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员工具体的情况。(3)确认违纪事实。如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发函确认,并注意留存员工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证据。(4)确保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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